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等信息。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