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通过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等信息。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