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商事调解员应当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习惯,具备调解商事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完成商事调解相关培训。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优先从法律服务、经济贸易等领域专业人士和从事上述领域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商事调解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