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展调解,但其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商事调解程序自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起开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