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以及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