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第九条有效商事调解组织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以及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