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