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利用优先序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投入,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有机肥施用,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力度,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