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