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