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布电话、信箱等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求职者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