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等违法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