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