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