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人力资源招聘信息的,应当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核实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现有违法、虚假信息的,不得发布;已经发布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