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