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