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