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收集需求,提供场地、人员、技术等支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指导、见习实习等服务,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