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及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