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减轻噪声污染。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因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排放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