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加强施工噪声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设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