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