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答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