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