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