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