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不得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装修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督促其改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