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寺院应当防范本寺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院民管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