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寺院及其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但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