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寺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院的财务管理,用于与寺院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寺院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得强迫信教公民捐赠或者向信教公民摊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