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寺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院的财务管理,用于与寺院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院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得强迫信教公民捐赠或者向信教公民摊派。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