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寺院学经班招收其他寺院教职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寺院民管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院民管会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院报名;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院民管会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六)寺院民管会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申请人所在寺院民管会与举办学经班的寺院民管会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院。
寺院招收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程序外,还需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