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民管会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本寺院的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民管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寺院民管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任。民管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