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实行民主管理。民管会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产生,由本寺院的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民管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

寺院民管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任。民管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