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统筹解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