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