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由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