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合法猎捕活动中,对误捕、误伤的野生动物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由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相当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