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