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