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