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合法猎捕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误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对误捕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归。对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应当交由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