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危害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实施野生动物危害防护工作,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科学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对人身财产、生产活动和生态安全的影响。禁止以农业、林业生产防护等为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