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