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放归野外环境;不适宜放归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