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适宜放归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放归野外环境;不适宜放归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