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搁浅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市或者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