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和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结合实际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建立收容救护档案,对单位和个人移送的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收容救护。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及收容救护场所信息,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