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追逐驱赶、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