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追逐驱赶、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擅自投喂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