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依法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