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

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依法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