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