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协同,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重点在野生动物保护巡查巡护、打击违法犯罪、栖息地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协同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