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或者妨碍无线电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