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未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